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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保署預告空氣品質標準修正草案以維護國民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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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氣空氣
108-05-14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空保處]

我國空氣品質標準(以下簡稱空品標準)自101年5月14日將PM2.5年平均值及24小時值納入,並配合修正空氣品質防制區及總量管制區符合空氣品質標準之判定方法,至今已逾5年,且其他空氣污染物之空品標準並未同步修正。環保署為促使我國空氣品質進一步改善,現依我國目前空氣品質現況與國際趨勢修正空品標準。

環保署為逐期解決各界關注霾害與粒狀污染物問題,爰依循世界衛生組織(WHO)空氣品質指南(WHO Air Quality Guideline),將懸浮微粒(PM10)之日平均值標準由原本125µg/m3加嚴為100µg/m3、年平均值由原本65µg/m3加嚴為50µg/m3,以做為我國後續於規劃達成期程與減量潛勢之基礎。

另為與國際趨勢接軌,二氧化硫(SO2)小時平均值標準為0.25ppm加嚴為0.075ppm;二氧化氮(NO2)小時平均值標準由0.25 ppm加嚴為0.1 ppm;鉛(Pb)空氣品質標準為三個月移動平均值0.15µg/m3,與美國聯邦現行標準一致,為目前國際間納入法規規範中最嚴格的標準。

環保署表示,此次空氣品質標準之修正,已參酌空氣品質改善現況及國際相關公共衛生研究,透過檢討現行空氣污染物種空氣品質標準與世界各國之差異,將空氣品質標準值加嚴規範並納入修正草案,將能以更高標準檢驗現行空氣污染物排放量削減政策,以維護國民健康。

本次預告詳細內容請參閱環保署新聞專區(https://enews.epa.gov.tw/enews/fact_index.asp),或於預告日起3日後至本署主管法規查詢系統(https://oaout.epa.gov.tw/law/)查詢參閱,歡迎各界於刊登公告次日起60日內提供意見或修正建議(email:htpo@epa.gov.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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