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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保署會銜交通部發布修正毒性化學物質運送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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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物管理及環境衛生用
107-12-18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毒物及化學物質局]

環保署為提升毒性化學物質運送管理,簡化申報表格及強化運輸業者「應變與防災」之工作,業於107年12月18日會銜交通部修正發布「毒性化學物質運送管理辦法」。

環保署表示,毒性化學物質運送管理辦法自80年2月8日發布施行後,經歷6次檢討修正,本次修正,將第一類至第三類毒性化學物質少量運送納入規範,包含申報簡易運送聯單、簡易運送聯單須攜帶安全資料表及裝設行動裝置軟體;運送聯單類型原由6聯式聯單調整簡化為1式、增訂運送時應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84條中有關容器裝置及裝運之規定,同時,為強化毒性化 學物質運送風險管理,將運送毒性化學物質車輛設置即時追蹤系統之車機規格標準予以提升,追蹤系統須有刷條碼紀錄起迄點訊息、緊急通報功能(SOS按鈕、傾斜儀等)及通訊服務為4G以上等提升軟硬體設備。

有關本次修正發布相關資料請參閱環保署新聞專區下載附加檔案(https://enews.epa.gov.tw/enews/fact_index.asp),或於公告日至行政院公報網站(https://gazette.nat.gov.tw/egFront/)下載參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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