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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保署預告修正容器回收清除處理費費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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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棄物管理
104-05-28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回收基管會]

環保署為穩定資源回收基金及回收處理體系運作,預告修正容器回收清除處理費費率,並分2階段施行。

環保署表示,凡屬廢棄物清理法第15條公告應回收容器的製造或輸入業者,應向該署辦理登記並依該署公告的費率繳納容器回收清除處理費。容器回收清除處理費費率自101年7月1日修正施行後,環保署檢視容器基金收支狀況顯示,鐵容器、玻璃容器、鋁箔包、氣密或液密包裝紙容器(不含免洗餐具)、塑膠容器(未發泡PS)、塑膠容器(發泡PS)等材質之平均每期收支為虧絀,且存有負數累計餘額。為穩定資源回收基金及回收處理體系運作,該署擬修正前述材質之回收清除處理費費率。

此外,為鼓勵業者使用易回收之設計,現行PET容器費率對「瓶身使用收縮標籤膜且採易撕線設計者」或「瓶身使用非自黏性環貼標籤設計者」,給予較優惠之費率,惟其詳細定義目前係公布於該署責任業者申報網站。為使其定義明確周知,以利業者遵循,本次將其定義詳列於費率公告中。

本次修正之調幅依材質自10%至87%不等,為減少對業者之衝擊,費率分2階段調整。第1階段預定自105年3月1日起施行,第2階段預定自107年3月1日起施行,玻璃費率自106年1月1日起施行。

該費率修正草案詳載於環保署網站(網址:http://ivy5,epa.gov.tw/epalaw/index.aspx)「法規命令草案預告區」網頁,歡迎各界於該費率草案預告期間或公聽會時踴躍提供意見及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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