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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年起廢潤滑油清除處理有重大變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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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棄物管理
99-12-27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廢管處 ]

目前廢潤滑油屬於應回收廢棄物,其清除處理應由應回收廢棄物回收、處理業進行回收再利用,未來將有重大變革。環保署已公告廢潤滑油解除應回收廢棄物列管,並自101年1月1日起實施。解除列管後,廢潤滑油清除處理將依產生源分別回歸一般或事業廢棄物進行再利用。

環保署表示,由於廢潤滑油屬經濟價值高、有害物質成分低的廢棄物,自由市場回收體系運作已久,經評估無須進行補貼,即可藉由市場機制,妥善回收再利用。該署已於99年8月12日公告自100年7月1日起取消廢潤滑油回收處理補貼費,並於99年12月27日公告自101年1月1日起解除應回收廢棄物列管。

環保署指出,未來廢潤滑油解除列管後,規劃以再利用方式進行管理,後續將與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各縣市環保局研擬廢潤滑油相關分類排出、清除處理資格及再利用管理方式等規定。此外,針對現有應回收廢棄物回收、處理業者,該署將輔導轉型為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或事業廢棄物再利用機構,以確保廢潤滑油不因法令變更而中斷回收處理管道,並能妥善回收再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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