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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保署重申環評審查應依環評法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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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影響評估
99-12-23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綜計處 ]

蠻野心足生態協會於今日(99年12月23日)召開「法界呼籲政府創造民主典範,依行政程序法舉辦國光石化聽證會」的記者會,其揭露於網路上的採訪說明中主張「國光石化開發計畫環境影響評估報告的審查應舉辦聽證,否則就是不願和民間進行『政策溝通』」的說法,環保署表示,其說法於法無據,並不成立。環保署表示,依行政程序法第107條規定,除法律明文規定外,聽證會議召開與否屬行政機關的裁量權,且因環境影響評估法未有應舉行聽證之規定,又環境影響評估係專業審查,已有完整公眾參與的程序及方式,與民間進行「政策溝通」,因此,環保署認無需辦理「行政聽證會議」,且經濟部是否辦國光案的「聽證會」,對環保署環評委員會的審查國光案環境影響評估報告書通過與否的決定並無關聯,說明如下:

一、依「環境影響評估法」規定,環境影響說明書或環境影響評估報告書應由環境影響評估審查委員會審查,並由環評主管機關作成審查結論,「行政聽證」無法取代環評委員會專業審查或就環境爭點進行處理。

二、現有環評審查程序已有廣泛收集民眾意見或實質參與討論機制

(一)國光石化大城工業區開發案因進行第二階段環評,已實踐環境影響評估法規定之公民參與程序,包括開發單位將環境影響說明書陳列30日、舉行公開說明會、環保署辦理環評範疇界定會議、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辦理現場勘察及公聽會等。又環境影響評估法對於進行第二階段環境影響評估的開發案,原定有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辦理現場勘察及聽證會的規定,惟為因應「行政程序法」施行,考量環評法之「聽證會」,其性質、目的與行政程序法之「聽證」有所不同,為有所區分,已於91年6月12日將「環境影響評估法」所規定之「聽證會」修正為「公聽會」

(二)環保署辦理國光石化大城工業區案的環評審查,已召開「海岸地形變遷之模式模擬」、「中華白海豚之影響與因應」、「健康風險評估」、「水源供給」及「溫室氣體」等議題之專家會議,分別由爭議各方推薦其所信任專家參與進行專業討論,目前各議題專家會議均已作成結論,該結論後續將由專案小組及環評委員會納入審查參考。國光石化相關環境議題已循環評法現有審查機制以公開、透明、參與及專業論述方式處理,澄清事實與調查推論方法及評斷評估結果之可信度或不確定性等等,做為環評委員依法審查,決定結論之參據。於公眾參與及政策溝通的原理原則及實施程度,對事實與證據的瞭解程度,環保署依環評法及相關法規命令審查國光開發案的作為,已不下於行政程序法聽證的規定所應實施或獲取的,已近乎民主典範的作為。因此,經濟部是否辦國光案的「聽證會」,對環保署環評委員會審查國光案環境影響評估報告書時,澄清事實與調查推論及作成通過與否的決定,並無關聯。

(三)另參酌蔡教授震榮「臺灣行政聽證制度執行狀況與效率評估」一文,聽證並非不可為陳述意見或公聽會等程序所替代,陳述意見或公聽會、說明會、座談會等與聽證均為落實聽證權的正當行政程序方法,應考量行政行為事務本質之不同,分別落實正當行政程序。國光石化大城工業區開發案20餘次會議均開放民眾、團體旁聽或陳述意見,並將相關意見詳實納入會議紀錄,請開發單位說明,實務上亦已落實資訊公開及公眾意見交換及溝通。

三、環保署表示環境影響評估係以預防及減輕開發行為對環境造成不良影響,藉以達成環境保護的目的,開發案是否對環境有重大影響是環評審查最關切的議題,因此,環評審查時程長短與其爭議事項能否獲釐清及處理是密切相關的,但一直以來,環評審查效率常受外界檢視及評論,若蠻野心足生態協會強以「恣意踐踏行政程序法」為名要求環評辦理行政聽證,恐難免令外界以巧立名目另闢戰場看待,及產生阻礙或延宕環評審查的聯想。環保署強調國光石化環評審查案,應依環境影響評估法規定辦理。

四、至於蠻野心足生態協會採訪通知提到,立法院部分委員建議環保署的「健康風險評估技術手冊」內容修正過程舉辦聽證會,及修正前停止國光石化開發案的環評審查程序的進行。其主張不符合環評法相關規定,僅係委員建議,環保署並無停止審查之法律依據;至於手冊內容修正過程舉辦聽證會與否,則依行政程序法屬行政機關的裁量權。

蠻野心足生態協會找幾位法界或法學人士開記者會,在不了解前述狀況下,如作成環保署不辦聽證會就是不願和民間進行「政策溝通」的誤導性評論,環保署擔心該協會是利用媒體偏好報導批評式言論的機會,企圖掩蓋前述環保署已努力遵行環評法令公開、透明、參與與專業原則的審查作法,達到抹黑環保署的效果,藉以累積未來對環保署環評委員會審查結果,非如其所欲時的相罵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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