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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107年5月3日立法委員關切台電公司煤灰再利用於彰濱工業區記者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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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棄物管理
107-05-03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廢管處]

彰濱工業區內之「煤灰」,係台電公司依「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之再利用方式辦理。因此,應依該管理辦法內相關特別規定(如區位、設施設備、再利用方式等)進行再利用。另若煤灰不採再利用,則應進行處理及最終處置。

本署(環境督察總隊中區大隊)曾於106年9月20日於線西西3區煤灰填地工程現場採取樣品送驗,重金屬檢測結果尚低於土壤污染監測標準值。(如附件)

為加強再利用產品之流向追蹤及環境監測,環保署已依廢棄物清理法第39條之1規定,於107年1月9日將「煤灰」公告為「應進行流向追蹤之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產品」。因此,經濟部於107年3月1日預告修正「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草案)」,將煤灰納入流向追蹤。此外,經濟部刻正研擬再利用產品環境監測規定草案,環保署已請經濟部將彰濱工業區之煤灰納入環境監測。

有關外界關切TCLP(Toxicity Characteristic Leaching Procedure)之妥適性部分,TCLP為目前國際通用區別有害廢棄物之溶出試驗方法(如巴塞爾公約以TCLP進行判定),係模擬較一般環境更為酸性之垃圾掩埋場內相關污染物質溶出特性,其與一般工程應用環境不同,且我國TCLP檢驗方法及標準係與美國RCRA(Resource Conservation and Recovery Act)一致。環保署現參考荷蘭及日本之管理精神,考量再利用產品實際使用環境條件,研議使用用途、檢測項目及方法、產品標準與管理方式等內容,以使再利用產品管理制度更臻完備。

環保署持續依環境法令監督事業妥善管理煤灰,不得造成環境污染,並呼籲事業應適當瞭解及回應民眾意見,自主提升環境管理效能。

環保署已於107年4月30日(假環保署環境督察總隊會議室)邀請關切環保團體、經濟部(工業局、國營會)、台電公司召開說明會議。如有需繼續商討事宜,將再邀請相關環保機關或團體討論。

附加檔案:
  1. 新聞稿附件.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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