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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保署預告修正「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及許可申請審查管理辦法」、「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及「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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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質保護
110-01-27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水保處]

環保署為完備貯存設施相關管制,預告修正「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及許可申請審查管理辦法」、「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及「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

環保署說明,上述規定修正係配合109年「水污染防治法事業分類及定義」、「防止貯存系統污染地下水體設施及監測設備設置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貯存系統管理辦法﹚及「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三條第一項公告指定之物質」等修正發布,修正重點主要將原規定中「貯油場」修正為「貯存設施」,並明確貯存設施貯存依水污染防治法第33條第1項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指定物質者,應依貯存系統管理辦法辦理,並依貯存設施之類別併予增列相關違規態樣及裁罰適用之審酌點數。

環保署表示,本次預告相關資料請參閱環保署新聞專區下載附加檔案(https://enews.epa.gov.tw/enews/fact_index.asp),或於預告日起3日後至行政院公報資訊網(網址:https://gazette.nat.gov.tw/egFront/)下載,歡迎各界於刊登公告次日起14日內提供意見或修正建議給環保署作為修法參考(Email: pclu@epa.gov.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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