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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保署公告塑膠類托盤及包裝盒減量率目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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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棄物管理
99-08-12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廢管處 ]

環保署已於8月12日公告修正「限制塑膠類托盤及包裝盒使用」公告事項第三項、第五項,量販店及超級市場99年度下半年(7月1日至12月31日)及全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減量率目標分別為30%及27.5%。100年度的減量率目標則為35%。

環保署說明,為了節約自然資源,逐年減少以石油等耗竭性資源製成的塑膠類托盤及包裝盒的使用量,該署於96年依據資源回收再利用法,規定量販店及超級市場自96年7月起應逐年減少包裝生鮮食品、蛋類及糕點麵包等產品的塑膠容器使用量,第一年及第二年減量率應分別達15%及25%。減量方式包含商品裸賣不使用托盤或包裝盒及容器輕薄化,無法以前述方式達目標減量率者,則選擇改用塑膠以外替代材質容器,由業者自行規劃減量方式,挑選賣場中適合的商品來進行塑膠容器減量。

環保署指出,塑膠類托盤及包裝盒減量措施實施後,96年7月至98年12月共計減少約1,400公噸以石油等耗竭性資源製成的塑膠容器,且減量方式中,第二年度計有3成的產品改採裸賣方式來減少廢棄物產生量,有助於減少後端廢棄物清除處理負荷及成本。該署進一步表示,96年度(96年7月1日至97年6月30日)量販店及超級市場平均減量率21%,97年度(97年7月1日至98年12月31日)則提昇為33%,皆達成原訂減量目標。97年度更有超過7成的業者達到27.5%減量率、超過4成的業者已達30%,顯示在相關業者全力配合下,塑膠包裝容器已逐年減量,達到減少自然資源消耗的效果。

環保署說明,本次公告量販店及超級市場應於99年8月31日及11月30日前,分別將99年度下半年及100年度的「減量計畫」提報至環保局或環保署,另應於每年3月31日前提報上一年度的減量成果。99年度減量率目標達成與否業者可以99年度上、下半年的減量率個別計算,應分別達上半年減量率25%、下半年30%,或採99年度全年度合併計算減量率,應達27.5%;100年度則應達35%。若管制對象未達年度減量率、未提報減量計畫,或未提報年度減量成果,將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

限制塑膠類托盤及包裝盒使用公告事項第三項、第五項修正公告內容可於該署環保法規網站(http://ivy5.epa.gov.tw/epalaw/)下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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