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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保署駁回臺化彰化廠 「特殊性工業區」訴願案事件之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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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10-07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訴願會]

臺灣化學纖維股份有限公司彰化廠位於彰化縣牛稠子工業用地內,因彰化縣政府以其全部基地面積均為特殊性工業,合計基地面積超過牛稠仔工業用地總基地面積4分之1為由,依規定命其提出空氣品質監測設施及緩衝地帶設置計畫之處分,臺化公司不服提起訴願案,環保署於105年10月7日召開訴願審議委員會,由訴願委員作成訴願決定。

環保署訴願委員,認為空污法第15條暨授權訂定之「特殊性工業區緩衝地帶及空氣品質監測設施設置標準」第2條所稱之特殊性工業類別面積,包括從事特殊性工業所需廠房、原物料與產品運輸及其他所有附屬設施面積,並非僅計算製程廠房面積。為考量其排放空氣污染物之種類及排放量,應從其實質之原物料(燃料)使用、製程操作及生產產品等,與設置標準所列特殊性工業類別所排放之污染物性質是否一致來檢視,如製程具有上下游關係者,應以整體製程判定是否屬於特殊性工業,不應逕予切割,規避管制。

環保署訴願會委員表示,特殊性工業區要設緩衝地帶及空氣品質監測設施,不能光以製程來判斷,需要整體綜合性的來觀察認定,考量其周邊輔助設施的實際使用狀況,這是不可以分割的,否則製程無法單獨運作。因此,綜合整體的觀察判斷結果,訴願委員認定臺化彰化廠是符合特殊性工業的要件,所以駁回臺化的訴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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