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單

環境部新聞專區

境外碳權經營 協助開發中國家永續發展

:::
大氣空氣
98-12-07 []

有關綠黨於12月7日發布之新聞稿「馬英九減碳支票偷天換日,台灣綠金即將外流」,認為馬政府列為優先審議法案之「溫室氣體減量法」只是空包彈,環保署特提出釐清說明。我國溫室氣體減量法(草案)係參酌歐、美、英、紐等先進國家氣候變遷因應策略制訂,非我國所獨創,規劃分階段減量策略,逐步建構我國溫室氣體減量及管理能力,並輔以經濟工具(如:效能標準、排放交易等),協助排放源達到實質減量之目的。

環保署指出,全球碳權交易市場在過去幾年內係以倍增方式快速成長,市場活絡可見一斑,屬於備受矚目之新興市場。對於企業來說,盡早將碳權管理納入企業經營策略,未來獲取減排所能賦予的經濟效益(即碳權),不僅可作為企業履行自身減碳責任,更是永續經營及未來全球佈局不可或缺之手段。

該新聞稿認為:「溫減法也一定要有法定減量目標」,環保署表示,國際間正在持續協商擬訂出後京都減量目標,仍未呈現清楚輪廓,我國端視國際後京都諮商談判結果,適時調整減碳步伐,來承擔共同但差異的責任,此亦符合公約之基本原則。我國依據 總統及行政院揭示我國二氧化碳近程減量目標為2016年至2020年間回到2008年排放量基準、中程目標為2025年回到2000年排放量基準,長程目標為2050年回到2000年基準再減半,業已清楚宣示我國減碳的努力目標與期程,98年4月第三次全國能源會議,亦將此減量目標列為共同意見,足可顯示出我國落實推動溫室氣體減量的決心與立場,因此現階段若將減碳目標明訂於法案內,恐不適宜。

我國排放源仍需以境內執行溫室氣體減量計畫為優先,境外取得之碳權設有一定比例之抵換上限,且所取得之排放額度,需經過聯合國清潔發展機制執行理事會認可之查驗機構認證,可見我國以嚴謹之態度規劃,此舉不僅可將境外實質減量額度用於我國履行減量承諾的抵換需要,還可協助開發中國家加速採行更加環境永續的作法,在滿足經濟發展的能源需求、促進當地就業機會及生活條件下,同時達成減少溫室氣體排放的多重效益,此常見於其他歐美先進國家的減量策略項目,並可避免重蹈已開發國家以經濟發展為重心而犧牲環境生態之覆轍。

環保署重申,二氧化碳非區域性的空氣污染物,溫室效應亦屬於全球性的環境問題,應以全球觀點且顧及經濟成本來思考有效的減碳策略;溫室氣體減量法(草案)條文內容已明確述明輔導排放源參與境外合作執行抵換專案,並鼓勵排放源在我國境內施行溫室氣體減量計畫為優先,也提醒產業界應注意國際減碳合作的發展趨勢,掌握境外碳權經營的先機。

回到上一頁

看了這則新聞的人也看了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