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單

環境部新聞專區

推動總量管制,加速空氣品質改善

:::
大氣空氣
98-12-08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空保處 ]

有關媒體12月8日報導環保署公告4大有毒空污物可賣排放權乙事,環保署特別提出說明,報導中所提之懸浮微粒、硫氧化物、氮氧化物並非毒性污染物,揮發性有機物亦非全屬毒性物質。該署近期研擬訂定「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削減量差額認可保留抵換及交易辦法(草案)」,係依據空氣污染防制法授權,為實施空氣污染物總量管制制度作準備。環保署表示實施總量管制制度的目的,就是使總量管制區內空氣污染物排放不再增量,進而推動逐年削減,以使空氣品質能加速改善。這項制度在美國已實施多年,不但較單純的煙囪排放標準管制之做法嚴格外,也具有經濟誘因,更是國內多個環保團體希望本署能夠儘速實施的空氣品質管理制度。該辦法目前尚預告中,將參酌各界意見,舉行公聽研商會議後,才會依法制程序定案。

環保署表示,從學理、法規及國際經驗來看,總量管制就是搭配排放權抵換與交易,才能有經濟誘因效果。況且,空氣污染防制法所規定的抵換與交易的標的物是削減量差額,必須確實執行空氣污染物減量計畫才能取得,與碳交易模式並不相同。同時,為加速總量管制區內空氣污染物排放量削減,在本辦法(草案)中也明定,新設及變更固定污染源必須取得其本身1.2倍的排放量來抵減,且環保署亦將要求廠商採行最佳可行控制技術,證明新設廠不得超過容許增量限值,以維護新設廠附近居民的健康。

環保署說,我國目前空氣品質不良情況,主要是懸浮微粒與臭氧,煙囪排放的硫氧化物、氮氧化物經過光化學反應會形成懸浮微粒,而氮氧化物與揮發性有機物反應會造成臭氧污染,基於空氣品質改善目的,這四種污染物均需要列入管制考量。

環保署進一步表示,依據現行法規,總量管制的實施應於建立污染源排放量查核系統及排放交易制度後,由環保署會同經濟部分期分區公告實施。各界如有疑慮,環保署歡迎隨時提供意見,該署將與各界溝通,逐步尋求共識,以利總量管制制度順利實施。

回到上一頁

看了這則新聞的人也看了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