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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保署回應報載「消基會針對垃圾清除處理費隨水費徵收不合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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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棄物管理
98-10-16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廢管處 ]

環保署表示,廢棄物清理法自90年10月修正公布後,已於廢棄物清法第24條授權訂定「一般廢棄物清除處理費徵收辦法」,依該法第3條規定,一般廢棄物清除處理費之徵收,應按用水量計算徵收、或按戶定額計算徵收、或按垃圾量計算徵收(隨袋徵收)。惟地方政府得衡酌實際作業需要,訂定其他費用徵收方式。

由於垃圾費隨自來水用水量附徵方式,具較低徵收成本及業務執行便利性,雖沒能似隨量(袋)徵收完全符合使用者付費、污染者付費原則,但大多縣市仍採該方式進行一般廢棄物清除處理費之徵收。環保署亦表示,若推動「垃圾費隨袋徵收」,尚須各縣市條件,包括:首長之執行意願、財政是否充足、垃圾清理特性、環保人力機具資源是否足夠,以及民眾是否支持等主、客觀因素,才可實施及推動成功。因此,目前國內實施垃圾費隨袋徵收之縣市,僅有臺北市、臺中縣石岡、臺北縣(深坑、八里、石碇、鶯歌、永和、土城)。

此外,臺北市自89年實施垃圾費隨袋徵收制度,造成徵收之垃圾清除處理費逐年下降,自90年之8.16億元(清理成本27.25億元),逐年下降至96年之4.63億元(清理成本31.70億元),另96年行政費用支出(包含專用垃圾袋製作、行銷、防偽封標籤製作等)為1.1億元,惟臺北市因財政較充裕,減少之垃圾清除處理費尚可以編列公務預算協助支應,其他縣市在沒有相同財政條件,較難選擇隨袋徵收。

環保署最後強調,目前各縣市政府採用隨用水量徵收一般廢棄物清除處理費,係各地方政府考量自己轄內垃圾清理所為之行政行為,亦為符合廢棄物清理法規定之方式。但由於地方政府條件不同,環保署將持續瞭解地方推動隨袋徵收相關條件,並將因地制宜處理,協助符合條件之地方政府推動實施垃圾費隨袋徵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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