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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保署預告「環境講習執行辦法」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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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教育
107-03-06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綜計處]

因應環境教育法於106年11月29日奉總統令修正公布施行,環保署依據該法第24條之1訂定「環境講習執行辦法」,並於本月6日預告草案,將環境講習執行規定納入,以使處分機關及受處分人對於環境講習方式、程序及內容等,有所瞭解與遵行。

環保署表示,環境講習於100年開辦,規定凡因違反環境保護法律或自治條例,經處新臺幣5,000元以上罰鍰,或停工停業者,須接受1至8小時環境講習,目的在加強違規者的環保概念,進而能瞭解環境保護工作的重要性,並能落實做好污染源頭管制,以降低環境污染的衝擊,避免污染環境。

環保署指出,本次預告之「環境講習執行辦法」草案內容包含處分機關規劃環境講習課程,不再限制第一小時固定安排環境倫理課程,處分機關得以體驗、實習或實作等方式規劃,以及受處分人具正當理由得申請延期1次等相關規定。

環保署強調,本辦法訂定目的在強化環境講習規範,讓處分機關能夠規劃更適合受處分人的環境講習課程,同時能有更明確的依規遵循,並透過環境講習提升受處分人環境素養,尊重、維護我們賴依生存的環境。

本次預告相關資料請參閱環保署新聞專區下載附加檔案( https://enews.epa.gov.tw/enews/fact_index.asp ),或於預告日起3日後至行政院公報資訊網(網址:http://gazette.nat.gov.tw/egFront/index.jsp)及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之眾開講(https://join.gov.tw/policies/)下載,歡迎各界於刊登公告次日起60日內提供意見或修正建議給該署作為修法參考( Email: pfhsieh@epa.gov.tw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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