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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保署強調環評審查應依環評法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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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影響評估
99-12-20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綜計處 ]

環境資訊中心網站刊登朱淑娟女士對國光石化聽證會的報導,朱女士文中對環評法認知並不正確,特澄清說明,並希望朱女士對其評述作出更正:

一、環境影響評估法對於進行第二階段環境影響評估的開發案,原訂有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辦理現場勘察及聽證會的規定,惟為因應「行政程序法」施行,考量環評法之「聽證會」,其性質、目的與行政程序法之「聽證」有所不同,為有所區分,已於91年6月12日將「環境影響評估法」所規定之「聽證會」修正為「公聽會」,且明定係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召開,而非環評審查機關召開(立法院第五屆第二會期第四次會議議案關係文書修正環評法第12條內容如附),朱女士呼籲「應恢復舉行聽證會」,係未深究環評法相關規定修正的目的及緣由,因此作出不正確之評述及建議。

二、對於朱女士文中「如果立法院能在環保署預算審查時做成國光石化案應舉行聽證會的決議,那環保署就必須依決議舉行國光石化聽證會」的看法,環保署並不認同,並強調環評審查應依環評法規定辦理:

(一)依行政程序法第164條規定:「行政計畫有關一定地區土地之特定利用或重大公共設施之設置,涉及多數不同利益之人及多數不同行政機關權限者,確定其計畫之裁決,應經公開及聽證程序…」,而本署為環評案件審查之主管機關,並非本案計畫許可之裁決機關,依行政程序法規定,本署無需辦理「行政聽證會議」。

(二)國光石化大城工業區開發案因進行第二階段環評,已踐行環境影響評估法規定之公民參與程序,包括開發單位將環境影響說明書陳列30日、舉行公開說明會、本署辦理環評範疇界定會議、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辦理現場勘察及公聽會等。環評法對二階環評已規範有公民參與程序,但不包括行政程序法所稱之聽證程序,並無行政程序法第10節聽證程序之適用,國光石化大城工業區開發案自應循環評法之公民參與程序辦理。

(三)環保署辦理國光石化大城工業區案的環評審查,已召開「海岸地形變遷之模式模擬」、「中華白海豚之影響與因應」、「健康風險評估」、「水源供給」及「溫室氣體」等議題之專家會議,分別由爭議各方推薦其所信任專家參與進行專業討論,目前各議題專家會議均已作成結論,該結論後續將由專案小組及環評委員會納入審查參考。國光石化相關環境議題已循環評法現有審查機制以公開、透明、參與及專業論述方式處理,,澄清事實與調查推論方法及評斷評估結果之可信度或不確定性等等,做為環評委員依法審查,決定結論之參據,再召開「行政聽證會議」,不僅疊床架屋,且與環評法規定之審查程序不符。

三、環保署表示朱女士關心環保事務,知悉國光石化環評審查已召開20餘場次會議討論,歷次會議中均有關心民眾、團體參與旁聽或表達意見,而與會環評委員、專家學者及相關機關亦審慎審查,盼望朱女士在相關評論中均能加以報導,避免造成國人誤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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