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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保署修正發布「環境影響評估法施行細則」部分條文及第12條附表1、第19條附表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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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影響評估
107-04-11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綜計處]

環保署於107年4月11日修正發布「環境影響評估法施行細則」部分條文及第12條附表1、第19條附表2,本次修正目的為因應環境影響評估法(以下簡稱本法)第5條授權訂定開發行為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細目及範圍認定標準之修正,檢討修正環境影響評估主管機關之管轄權分工;避免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本法第16條之一所稱開發許可產生爭議,無法落實本法課以開發單位提出環境現況差異分析及對策檢討報告之義務,以達環境保護之目的;另為配合環境影響評估實務運作需要,明確本法第16條所訂變更之適用情形。

關於本次修正相關重點如下:

一、修正本法第16條所稱變更原申請內容應檢送之書件形式及適用情形。

二、刪除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本法第16條之一所稱開發許可之規定,避免無法落實本法針對開發行為超過一定時間尚未進行之情形所作特殊限制,回歸本法通盤檢討。

三、配合開發行為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細目及範圍認定標準之修正,檢討修正環境影響評估主管機關之管轄權分工及應進行第二階段環境影響評估之開發行為。

四、鑑於本細則第12條附表1之開發行為類型屬旅館、觀光旅館、文教建設及港區申請設置水泥儲庫,涉及環境影響評估主管機關管轄權之移轉,需時盤點,爰明定自發布後3個月施行外,其餘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

環保署表示,本次修正內容請參閱環保署新聞專區下載附加檔案(https://enews.epa.gov.tw/enews/fact_index.asp),或至行政院公報網站(http://gazette.nat.gov.tw/egFront/index.jsp)「環保法規」網頁下載,歡迎各界瀏覽參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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