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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署加強PM2.5監測 特殊性工業區應增設空氣品質監測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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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氣空氣
104-03-04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空保處 ]

基於細懸浮微粒(PM2.5)對健康影響,PM2.5管制已成為國際間備受關注的議題。環保署於101年訂定PM2.5空氣品質標準、加強多項污染源管制措施,並同時加嚴開發特殊性工業區應辦理之空氣品質監測事宜,將PM2.5納入監測項目,從各面向推動PM2.5管制工作,提升對國人健康的保障。

目前納管之特殊性工業區計有六輕工業區、臨海工業區、林園工業區及台南科學園區。林園工業區、台南科學園區及六輕工業區所提空氣品質監測設施設置計畫,均已由所在地環保局審查通過,分別將自今年5月中、6月初及11月底開始進行監測。

特殊性工業區排放之空氣污染物可能具有成分複雜或排放量大等特性,透過高密度的監測站設置、完整的空氣污染物監測項目及高頻率的監測,可提高特殊性工業區排放空氣污染物對空氣品質影響的掌握,提升對民眾健康之保障。而監測項目除PM2.5外,亦包括硫氧化物、氮氧化物及揮發性有機物等前驅物,未來累積的監測數據透過空氣品質模式模擬,可運用於污染來源推估,再進一步加強污染源管制,作為持續推動空氣品質改善的施政依據。

特殊性工業係指金屬冶煉業、煉油工業、石油化學基本原料工業、紙漿工業、水泥製造工業、農藥原體製造工業、煉焦工業、以煤或油為燃料之電力業、樹脂、塑膠、橡膠製造工業、石油化學中間原料業、酸鹼工業等(其中煉油工業、石油化學基本原料工業、石油化學中間原料等屬石化工業)、半導體製造工業與光電材料及元件製造業。特殊性工業區則為容納特殊性工業,且其合計基地面積超過總基地面積四分之一者。

特殊性工業區空氣品質監測站測定項目包括氣象、懸浮微粒(PM10)、細懸浮微粒(PM2.5)、二氧化硫(SO2)、一氧化氮(NO)、二氧化氮(NO2)、一氧化碳、臭氧(O3)、總碳氫化合物(THC)、有機光化前驅物(54種)、有害空氣污染物(52種)、甲醛、乙醛、重金屬(7種)、酸鹼氣(8種)、硫化物等異味污染物(6種)及戴奧辛等項目。為符合空氣品質監測管制需求,並回應民眾對特殊性工業區設置空氣品質監測站之期待,依特殊性工業類別空氣污染物排放後影響範圍考量,容納金屬冶煉業、煉油工業、石油化學基本原料工業、紙漿工業、水泥製造工業、煉焦工業及以煤、油或氣體為燃料之電力業之一者之特殊性工業區,應於所在及其周界緊鄰之鄉(鎮、市、區)各設置至少1個空氣品質監測站,並另外於適當地區設置至少4個空氣品質監測站;其餘特殊性工業區則應於適當地區設置至少4個空氣品質監測站。環保署強調,連續自動監測項目之監測數據,應與主管機關連線;人工操作監測設施監測數據應定期提報至主管機關備查。

環保署再度呼籲,「吸口好空氣 大家齊努力」,除加強污染源減量管制外,特殊性工業區開發單位應善盡環境保護義務,確實依規定辦理空氣品質監測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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