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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保署回應中經院胡董事長所指應解決環評制度缺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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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影響評估
107-01-21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綜計處]

中央社107年1月20日「投資案延宕 胡勝正:應解決環評制度缺失」報導,中經院胡董事長認為應解決環評制度阻撓國內產業發展、環評委員有權無責、審查結果遙遙無期等缺失,環保署回應,該署已積極推動建構有效率的環評制度,以兼顧環境保護與開發時效,105年起規劃落實「初審會議不超過3次」「審查意見逐次收斂」「6個月至1年內完成審查」等行政措施,從106年下半年離岸風電環評審查結果所展現之高效率,已足可佐證成效;至於胡董事長感嘆過往中止的大型石化投資案,在臺灣自然資源有限,及秋冬季空氣品質問題尚待解決的情形下,實不宜再推動發展傳統石化業。

環保署說明,該署將持續強化藉由開發行為上位政策環評程序,盤點個案環評共通性環境議題及因應對策,以納入開發行為上位規劃及個案環評參考基準,提升整體環評效率。以離岸風電環評案件為例,環保署基於105年12月28日「離岸風電區塊開發」政策環評徵詢意見,並配合國家能源政策西元2025年再生能源占比達20%之目標,積極辦理環評審查作業,106年下半年密集受理之22案均完成初審或審查作業,其中19案已審查通過或建議初審通過,風機裝置容量超過10GW,已達國家能源政策西元2025年離岸風電5.5GW(含3GW遴選及2.5GW競標)目標,本案奠基於政策環評框架基準,達成綠能政策目標,展現環評高效率,堪稱環評審查案件典範。

相對的,以100年4月22日國光石化大城工業區開發案環評初審結果顯示,本案對預定場址的影響可能已超過當地生態及環境能夠承受的程度,導致國光石化未能於彰化推動開發。

環保署重申,該署希望在重大開發推動同時,透過有效率之環評程序,送審個案該過則過,該補正者亦詳列補正事項,明訂次數與期限完成審查,將環境影響疑慮降至最低,減輕後續開發過程之陳抗衝突,切實發揮環評目的與成效,才是經濟開發永續發展之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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