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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保署修正發布「開發行為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細目及範圍認定標準」部分條文及第46條附表六、「環境影響評估法施行細則」第12條附表一、「工廠之設立或園區之興建或擴建,位於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土地,對環境有不良影響之虞者,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公告事項第1項附表一、附表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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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影響評估
112-03-22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綜計處]

環保署於112年3月22日修正發布「開發行為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細目及範圍認定標準」(下稱認定標準)部分條文及第46條附表六,本次修正參考各機關提供建議、配合相關法令發布修正及實務執行上疑義予以檢討,其修正重點摘要如下:

  1. 維持船隻安全進出及港埠正常營運進行維護浚挖,可免實施環評規定。
  2. 考量緊急海水淡化機組屬因應旱災所需緊急處置設施,且於亢旱救旱事實消失後,機組將封存備用,增訂海水淡化廠興建或擴增處理量,屬臨時救急之亢旱救旱,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同意者,可免實施環評。
  3. 考量風機基座中心與最近建築物邊界之直線距離250公尺以外,仍對於周邊住戶可能有噪音、眩影等影響疑慮,並參考國外研究文獻,修正任一風機基座中心與最近建築物邊界之直線距離為500公尺以下,應實施環評。
  4. 修正工商綜合區或大型購物中心與展覽會、博覽會或展示會場以整體開發面積為認定標準,並新增位於水庫集水區應實施環評規定。
  5. 考量空中纜車開發強度相對其他交通建設對環境影響較小,修正纜車應實施環評規定。
  6. 新增開發行為類別,太空發展法之國家發射場域設置,申請開發或累積開發面積10公頃以上,應實施環評。

因應上述「認定標準」新增開發行為類別,太空發展法之國家發射場域設置,爰「環境影響評估法施行細則」第12條附表一配合新增環評審查及監督主管機關分工為環保署。

另「工廠之設立或園區之興建或擴建,位於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台糖公司)土地,對環境有不良影響之虞者,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公告事項第1項附表一、附表二,經台糖公司重新檢視本公告附表一、附表二所列地號土地,部分土地之使用地類別為都市土地或丁種建築用地且認定已作鐵路用地,另現有台糖公司糖廠廠區範圍、停閉廠區、事業部總部、工業區、住宅區、商業區或特定倉儲轉運專用區等已為非農業使用,並經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確認台糖公司所提土地均非農業用地。爰修正本公告,配合刪除附表一所列地號1筆土地及附表二所列地號152筆土地。

環保署表示,本次修正內容請參閱環保署新聞專區下載附加檔案(http://enews.epa.gov.tw/enews/fact_index.asp),或於發布3日後至行政院公報資訊網(網址:https://gazette.nat.gov.tw/egFront/)下載參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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