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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保署預告「新設或變更溫室氣體排放源排放量規模」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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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環保與合作
107-05-17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管處]

為利未來新設或擴廠之業者能及早因應溫室氣體總量管制工作,環保署參考國際總量管制作法,依溫室氣體減量及管理法(以下簡稱本法)第20條預告公告「新設或變更溫室氣體排放源排放量規模」草案(以下簡稱本公告草案),明定溫室氣體年排放量達2.5萬公噸二氧化碳當量(CO2e)者,為新設業者之列管條件。

環保署表示,鑒於國際上包括歐盟、韓國、澳洲等已(或曾)實施總量管制國家,多以業者溫室氣體年排放量達2.5萬公噸CO2e者為列管門檻,因此,該署參採前述作法,並連結現有管制制度(應盤查溫室氣體排放量之門檻、固定污染源許可證變更之條件),研擬本公告草案。

本公告草案內容共計2項,包括訂定新設工廠之納管門檻為2.5萬公噸CO2e,既存工廠則以製程變更致排放量增量達20%且達2.5萬公噸CO2e為門檻條件,也同時規範其年排放量計算方式。該署特別提醒未來符合本公告草案條件之業者,應及早引入最佳可行技術降低排放,為溫室氣體總量管制預作準備。

本次預告詳細內容請參閱環保署新聞專區下載附加檔案(https://enews.epa.gov.tw/enews/fact_ index.asp),或於預告日起3日後至行政院公報資訊網(https://gazette.nat.gov.tw/egFront/)下載,對於預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歡迎於刊登公告之次日起60日內陳述意見(Email:yushan.yeh@epa.gov.tw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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