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煉鋼業戴奧辛空氣污染物排放比例偏高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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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07-15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署長室 ]

針對國內煉鋼業戴奧辛空氣污染物排放比例偏高的問題,行政院環保署已於九十年十二月十二日發布「煉鋼業電弧爐戴奧辛管制及排放標準」,新設煉鋼廠自九十一年一月一日應符合每立方米○‧五奈克毒性當量排放標準,既設煉鋼廠則分兩階段管制,第一階段九十三年一月一日生效之每立方米五‧○奈克毒性當量排放標準值實施後,預計戴奧辛減量效益有二三‧七%,第二階段九十六年一月一日生效的每立方米○‧五奈克毒性當量排放標準值實施後,預計戴奧辛減量效益達八四‧七%。

環保署於九十年度經委託檢測國內焚化爐及工業製程戴奧辛空氣污染物排放情形,進行全國戴奧辛排放量的推估,初步推估出台灣地區戴奧辛排放量約為每年二一七‧三 g I-TEQ,其中以金屬煉製製程的鋼鐵熔融冶煉排放量佔整體排放比例八○‧六%為最高。為此,該署即於九十年十二月十二日發布「煉鋼業電弧爐戴奧辛管制及排放標準」,對新設電弧爐戴奧辛排放,規定應自九十一年一月一日起符合每立方米○‧五奈克毒性當量排放標準值;既存電弧爐戴奧辛排放,應自九十三年一月一日起改善至符合每立方米五‧○奈克毒性當量排放標準值,自九十六年一月一日起應改善至加嚴之每立方米○‧五奈克毒性當量排放標準值,預期將可使民眾受電弧爐煉鋼廠戴奧辛排放危害的健康風險,降低至百萬分之一以下。

環保署表示,該署後續將與工業局、業者加強本土化煉鋼業戴奧辛防制技術的提昇,且該署正積極清查焚化爐及煉鋼業外的各類戴奧辛排放源,預計未來三年內將完成排放清單的建置,並逐步將有排放戴奧辛的各類污染源納入空氣污染管制對象,以降低國人對戴奧辛污染的危害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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