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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保署澄清修正空氣污染防制法第9條規定,不會影響火力發電廠應落實空氣污染減量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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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氣空氣
107-06-26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空保處]

環保署澄清本次空氣污染防制法(以下簡稱空污法)第9條之修正規定:總量管制區內,汽機車等移動污染源進行污染改善的減量可做為總量管制區內固定污染源增量抵換來源規定等法規內容,主要是針對位於總量管制區內新增或變更達一定規模的固定污染源,可提供作為增量抵換使用的管道之一。目前我國公告總量管制區為高屏總量管制區,另對於中部空品區及雲嘉南空品區,將推動以位於三級空品區指定削減方式推動,而臺中火力發電廠所在地,並非位於總量管制區內且未來亦不會推動總量管制區制度,不適用空污法第9條規定,不能進行抵換。

環保署進ㄧ步表示,對於火力發電廠排放的空氣污染,本署持續不鬆懈加強管制作為,除已訂定加嚴電力設施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強制要求火力發電廠應增設防制設備以減少污染排放;另環保署自106年已與經濟部合作,進行第一階段國營事業空氣污染減量盤點,以掌握汰換老舊機組或增設防制設施等工作,並促其能依規劃完成,其中要求台電公司自現階段至114年間,逐年逐廠盤點各發電機組發電量與各項空氣污染物排放量減量空間。依台電公司提供資料顯示,透過發電能源將從燃煤為主轉型為以燃氣為主,而新增燃煤機組將以發電效率佳的超超臨界機組為主,其他現有燃煤機組,包括台中火力發電廠則正執行提升空氣污染防制效率之改善工程。

推估我國火力發電廠實際發電量,將由106年度約1,512億度,至114年度將達到約1,600餘億度。對比發電量增加,整體火力發電廠空氣污染物排放量將由106年度共約10萬公噸,至114年度將降低至約6萬5千公噸,減量比率約35%,環保署表示,雖評估未來火力電廠發電量是增加的,但依據各項減量工作的落實,將可達到空氣污染物排放量是同步減少。

自今(107)年4月起,環保署與經濟部再次合作針對國營事業燃煤發電鍋爐空氣污染減量工作,展開第二階段盤點,要求包含台中火力發電廠在內,既有電廠個別機組的空氣污染防制設備應該落實達到最佳可行控制技術。例如於發電機組排煙脫硫防制設備(FGD)後端,再增加濕式靜電集塵器(WESP),降低排放管道硫酸液滴濃度,對於進一步降低細懸浮微粒(PM2.5)排放將有所助益。

環保署強調,為了保護民眾健康,火力電廠的空氣污染減量工作刻不容緩,已列為該署重點推動工作項目,將與經濟部共同督導要求台電火力電廠之設施汰換及增設防制設備工作能依規劃如期執行,以落實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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