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單

環境部新聞專區

查定課費有三省 申報簡化真正好

:::
廢棄物管理
109-07-02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回收基管會]

為簡化責任業者登記、申報作業,環保署修正發布「應回收廢棄物責任業者管理辦法」。自109年7月1日起,針對每年應繳金額在新臺幣10萬元以下之責任業者,環保署主動提供應申報繳費量(查定量)供責任業者一鍵申報;並為鼓勵責任業者使用,110年底前採用查定課費申報,查定量將採九五折核定。此外,核算結果全年應繳金額低於新臺幣100元者,還可以免繳納。

環保署表示,本次修法同時調降分期付款門檻,由新臺幣30萬元放寬為新臺幣10萬元,以及刪除申請新登記、廢止登記、年度申報等申請作業,應檢附之機構設立、申報表或繳費證明等文件,由於可透過登記核准機關之公示系統或環保署資料庫查詢,責任業者日後不須再檢附。

環保署公告列管之容器、汽機車、鉛蓄電池、輪胎、電子電器(含電視機、電冰箱、洗衣機、冷暖氣機及電風扇)、資訊物品(含筆記型電腦、平板電腦、硬式磁碟機、機殼、主機板、顯示器、印表機、電源器及鍵盤)、乾電池及照明光源等,這些容器或物品的製造或進口業者,即為責任業者,應向環保署辦理登記,並於每單月30日前,上網申報營業(進口)量及繳交回收清除處理費。

本辦法修正發布的相關資料,請參閱環保署新聞專區下載附加檔案(https://enews.epa.gov.tw/enews/fact_index.asp),或至行政院公報資訊網(網址:https://gazette.nat.gov.tw/egFront/)下載參閱。

回到上一頁

看了這則新聞的人也看了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