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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檢警調聯手 破獲無照空污源及有害廢溶劑非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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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域環境管理
107-02-13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督察總隊]

環檢警調聯手於雲林縣、彰化縣、臺中市及苗栗縣,破獲國內知名廠商,使用大量有機溶劑卻未取得空污相關許可文件,為無照空污源;且未依法將有害事業廢棄物委託合法業者清除處理,竟以「假買賣」之方式,將有害事業廢棄物,交由未領有甲級廢棄物處理許可之業者非法處理,依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41條第1項規定,涉犯同法第46條行政刑罰部分,移送雲林地檢署偵辦。經檢察官複訊後,公司營運長、財務長、廠長、採購、員工等6人及非法處理公司負責人夫妻2人,均坦承犯行,訊後分別以新臺幣5萬至65萬元不等之金額交保並限制住居。

環保署、雲林地檢署與雲林縣、苗栗縣環保局共同合作,由雲林地檢署吳文城檢察官指揮法務部調查局雲林縣調查站、內政部警政署保七總隊於107年2月12日兵分4路,針對○公司位於雲林縣及彰化縣之工廠,及苗栗縣三義鄉○興業公司及負責人臺中市住所執行聯合查緝,當場查獲○興業公司於104~106年間,至少3分次收受來自○公司約15.5公噸,已無市場經濟價值之廢有機溶劑,且為閃火點小於攝氏溫度60度之「有害事業廢棄物」。○興業公司陳姓負責人,明知其未領有環保主管機關核發之甲級廢棄物處理許可證,卻收受廢棄物處理費用,非法處理有害事業廢棄物,其未經許可而收受處理有害事業廢棄物之行為,已涉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行政刑罰之規定;另未經許可逕行輸出有害事業廢棄物之行為,亦違反同法第38條規定,依法可處新臺幣6萬元以上1,000萬元以下罰鍰。

此外,環保署亦發現○公司彰化廠,使用大量有機溶劑,屬環保署公告應申請固定污染源設置、操作許可證之事業,惟該廠未取得空污相關許可文件即逕行操作,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1、2項規定,依法處新臺幣1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並命停工及限期申請取得設置及操作許可文件。

環保署、各地檢署、各地方環保機關、法務部調查局及內政部警政署保七總隊,將持續聯合打擊、遏阻環保犯罪,捍衛環境正義,維護環境品質、實現環境正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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