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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保署認可溫室氣體減量額度 推動減碳邁向新里程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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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氣空氣
99-09-10 []

為建立我國溫室氣體減量成效認定及額度核發一致性原則,我國環保署已參考溫室氣體減量法(草案)精神及國際相關規範,於99年9月10日發布「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溫室氣體先期專案暨抵換專案推動原則」(以下簡稱推動原則),明訂業者參與溫室氣體先期專案與抵換專案之適用對象、申請及審查程序等事項,以鼓勵產業推動減量工作,朝向低碳產業發展。

環保署表示,為達成溫室氣體減量目標,全球各先進國家已將推動自願減量工作,列為各國溫室氣體先期管理能力建構的重要手段,我國環保署亦不例外,自93年以來,已配合國際溫室氣體管理趨勢發展,積極建構各項溫室氣體管理機制,包括完成盤查、登錄及查驗作業機制,及建制國家溫室氣體登錄平台、技術指引及相關表單等配套措施。另鑑於政府歷年已推動產業溫室氣體自願減量工作,同時部分開發單位亦於環境影響評估案件審查時提出溫室氣體減量承諾,實有必要就國內減量成效認定基準,訂定一致性規範,因此環保署自97年起即著手規劃減量專案管理機制,並參酌溫室氣體減量法(草案)精神、國際間先期減量方案及聯合國清潔發展機制(Clean Developing Mechanism,CDM)等規範,完成推動原則之研擬。

環保署表示,該推動原則主要包括先期與抵換兩類減量專案,其中先期專案係以「公告排放強度」為認定基準,倘排放源之實際排放強度優於環保署公告排放強度者,則可取得減量額度;而抵換專案則以聯合國或該署認可「減量方法」為認定基準,倘依減量方法執行者,亦可取得減量額度。惟前述減量額度之認可,均要求先經該署審查通過之查驗機構執行溫室氣體確證或查證作業後,始得為之。而未來減量額度核發後,將可供排放源自願減量或環評抵換承諾需求之抵換使用,同時環保署亦將針對於國家登錄平台登錄資料或改善排放密集度之優良業者,另行核發獎勵減量額度。

本推動原則發布後,除有助產業積極引入最新減量技術及管理方式,以取得減量額度外,政府亦可藉由建立本土減量專案資料庫,以因應未來國際溫室氣體減量政策分析管理需求。國內溫室氣體管理制度,至此已從排放量盤查與登錄步入實質減量認可的里程碑。前述原則內容已詳載於環保署網頁(http://w3.epa.gov.tw/epalaw/index.aspx),有意申請環保署先期專案或抵換專案之業者,可以自行至該網站查詢相關規定,未來環保署亦將進行相關宣導或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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