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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保署修正「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篩選認定毒性化學物質作業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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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物管理及環境衛生用
108-12-23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毒物及化學物質局]

環保署依108年1月16日修正公布之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以下稱毒管法),為因應新增篩選關注化學物質,作為後續公告列管根基,本次修正「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篩選認定毒性化學物質作業原則」,名稱並修正為「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篩選認定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作業原則」(以下稱篩選認定原則)。

環保署說明,本次修正篩選認定原則主要為擴大化學物質之源頭列管,除配合第四類毒性化學物質定義及新增管理關注化學物質,擴大化學物質蒐集名單來源及訂定相關分類原則,同時經比對我國國家標準CNS 15030 危害分類、達一定級別者,得另註記為具有危害性之關注化學物質,強化其危害預防及緊急應變。

環保署強調,公告列管毒化及關注化學物質篩選認定過程中,該署會透過諮商專家學者,及徵詢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及相關產業公(工)會、利害關係人等意見,同時考量物質特性、國外管制狀況與國內運作狀況等來綜合評析,需歷經一定的意見蒐集與評估時間。但為能加速擴大管制,對國內外運作現況單純或各界對公告列管有共識者,增訂得簡化評估程序的規定。

本案詳細內容請參考附件檔案,或即日起5日後至環保主管法規網站(https://oaout.epa.gov.tw/law/)查詢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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