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彰化鍋爐業者長期排放戴奧辛廢氣 地院一審重判有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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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域環境管理
108-02-16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督察總隊]

環保署於105年12月7日偕同彰化地檢署指揮保七總隊第三大隊及會同彰化縣環保局聯合查獲彰化縣伸港鄉長○興業社及鼎○企業社違法排放高濃度戴奧辛廢氣及非法棄置含戴奧辛有害事業廢棄物的環保犯罪案,全案經彰化地方法院歷時2年審理,相關業者於日前遭重判2年6個月至4年不等之刑責,不法所得1,600萬餘元遭沒收。

環保署表示,長○興業社及鼎○企業社從事蒸氣鍋爐代操作業,為節省成本違規使用未經主管機關核可的廢木材作為燃料,空氣污染防制的吸附設備僅以低品質、不足量的活性碳充填,同時設置未經許可的活性碳噴注口來規避環保單位煙道檢查;業者未妥善操作空氣污染防制設備,長期蓄意排放含高濃度有害物質戴奧辛廢氣,並委託非法處理業者棄置製程產生含戴奧辛有害集塵灰及爐渣之行為,因一起貨車翻覆司機意外死亡事件遭查獲。

案經彰化地檢署李秀玲、鄭安宇、劉彥君等檢察官及環保同仁鍥而不捨歷經2年之努力,彰化地方法院針對遭起訴之業者於今年1月10日作出一審宣判,計有4人分別依犯修正前刑法第190-1條污染空氣、土壤、河川、水體之公共危險罪及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1款非法清理廢棄物罪,判處2年6月至4年不等之有期徒刑,並沒收不法所得1,600餘萬元。判決結果顯示檢警環於蒐證及執法過程所收集之證據足供法院所採信,該等事業長期排放含有害物質戴奧辛廢氣確犯刑法第190-1條所稱「排放、放逸有害健康之物」規定。

環保署呼籲業者,污染防制工作及維護空氣品質為事業應盡義務,任何為節省成本而破壞環境之行為絕不容許,情節重大者除依107年8月1日新修正之空氣污染防制法規定最高可處罰鍰2,000萬元外,廠商、事業場所負責人或監督策劃人員,涉犯行政刑罰規定者也將難逃刑責制裁,請業者切勿以身試法,貪小失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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