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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污染總量管制及環保預審談環境影響評估制度之簡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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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03-13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監資處 ]

行 政 院 環 境 保 護 署 新 聞 資 料 環保署三月十三日提供

環境影響評估的施行,自民國七十四年行政院核定「加強推動環境影響評估方案」起,及八十三年十二月三十日總統公布「環境影響評估法」迄今,環境影響評估在我國已施行十五年,累積相當的經驗及技術,有關法規建制及運作方式應屬完備,並發揮其事前預防環境污染的功能,建立開發者與當地民眾溝通協調的管道。由於民眾與環保團體對環境影響評估制度有高度期待,而產業界則擔憂此一制度延誤商機與影響經濟發展,各界對環境影響評估的審查與作業時程多有建言。

日前全國經濟會議亦就此一議題討論,其中主要事項及行政院環保署辦理情形包括:

—工廠申請設立於經環境影響評估審查完成的工業區、科學工業園區或加工出口區內,在不超出原核定的污染總量下,免實施環境影響評估。如此可鼓勵工廠於工業區、科學工業園區或加工出口區等適當區位設置,在污染總量管制原則下,符合土地使用規劃,兼達環境保護目標,目前已實施污染總量管制的工業區,例如雲林離島工業區、彰濱工業區、和平工業區、新竹科學園區四期擴建竹南基地及銅鑼基地等,另早期設立未曾辦理環境影響評估的新竹科學園區,則須於本(九十)年十一月底前依環境影響評估法第二十八條規定提出環境影響的調查、分析及因應對策,並須含污染總量管制。

—簡化環境影響評估變更的審核程序:依現行環境影響評估法施行細則第三十七條規定,開發單位申請變更原申請內容,從撰寫環境影響差異分析報告至主管機關審核通過,至少需二個月時間。對於計畫產能或規模降低、基地內設施局部調整、提昇環境保護設施的處理等級或效率、變更內容對環境品質維護有利者或屬環境監測計畫者,如採前項簡化措施,可節省開發單位製作報告的負擔,並預估可縮短一個月時間,而此一修正條文草案,已依行政程序法規定進行預告程序(至本(九十)年三月三十一日止)中,各界如有建議意見可逕向環保署提出。

—推動環境影響評估預審制度:以往造成環境影響評估審議費時主要有兩項原因,其一為開發區位不當,過去開發單位常以土地成本及土地取得難易作為區位選擇要件,然而此類區位多屬海岸地區、陡峭之山坡地或其他環境敏感地。此類環評案件,開發單位需要準備更詳細資料評估說明其可能對環境造成的影響,且於審查過程中,往往也產生爭議,不易做成結論,其二為環境資料調查闕漏,造成審查困難且須多次補件,因此為克服此兩項原因,行政院環保署已著手研議環境影響評估預審制度,並納入「開發行為環境影響評估作業準則」中增(修),未來開發單位於規劃之初,只要檢附開發內容的初步規劃、區位資料及相關環境背景,即可向環保機關申請預審,以決定評估範疇及未來審查的重點。

環保署表示;上述措施已陸續執行中,相信未來環境影響評估效率將更為提昇,或許外界會質疑效率的提昇是不是意味著環保標準的放寬,環保署強調,提昇審查效率,是在污染總量管制、環境品質維持的前提下推動,因此對環境保護的目標絲毫無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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