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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保署新增公告燃燒或氧化設施處理製程廢氣之SOx與NOx空污費排放係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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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氣空氣
101-01-19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空保處 ]

為使業者採蓄熱式焚化設施或熱焚化設施,有效處理製程廢氣中揮發性有機物(VOCs),但伴隨排放硫氧化物(SOx)或氮氧化物(NOx)所申報之空污費更臻合理,環保署業於101年1月19日,增訂以燃燒或氧化處理VOCs之防制設施之SOx與NOx排放係數,並自公告之日起生效。

環保署表示,現行採燃燒或氧化處理VOCs之防制設施之業者於申報空污費原引用之排放係數,較無法反映其排放量,經環保署蒐集相關資料並彙整、分析公會及其業者提供之實測數據,並經雙方積極研討後,遂增訂以燃燒或氧化處理VOCs之防制設施之SOx、NOx排放係數。本次修正後,約有312家業者於101年1月申報100年第4季空氣污染防制費時,即可以新規定計算該污染源排放之SOx與NOx排放量。

本次修正詳細內容,可至環保署網站(網址:http://ivy5.epa.gov.tw/epalaw/index.aspx)「最新環保法規」網頁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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