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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保署修正發布「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連續自動監測設施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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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氣空氣
108-04-12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空保處]

為強化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排放管道連續自動監測設施(CEMS)監測管理制度,環保署已持續檢討修正相關管制措施,並於108年4月12日修正發布「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連續自動監測設施管理辦法」,提升監測數據之品質與可靠度,強化查核管制措施,新增數據採擷及處理系統(DAHS)封存與查核比對機制,以及提高監測數據與紀錄文件等資料保存年限,俾使污染源管控及監測管理制度更臻完善。

本次修正重點如下:

一、增訂監測設施確認報告書應提報數據採擷及處理系統(DAHS)之訊號流向及其需封存之相關程式規範,供環保主管機關查核使用。

二、監測設施之例行校正測試紀錄、維護保養紀錄、原始數據、監測數據紀錄值、校正標準氣體或校正器材品保查核與使用紀錄等文件資料,保存期限提高至6年。

三、明確規範公私場所進行監測設施與連線設施汰換、量測位置變更或拆除時,其提報申請之文件及時間,並新增異動提報程序,以利掌握公私場所監測設施或連線設施之狀況。

四、新增公私場所提報設置及連線相關申請文件資料時,應以網路傳輸方式提報,並另定施行日期。

五、增訂監測設施訊號採集誤差測試查核程序及性能規格值,供環保主管機關查核使用,強化監測數據之準確度。

六、增訂二氧化氮/一氧化氮轉化器效率測試程序及性能規格值,強化氮氧化物監測數據之品質,並針對排放濃度較低之固定污染源,提供相對準確度測試查核、相對準確度查核及標準氣體查核作業適用之性能規格值。

七、增訂樣品傳輸管需設有加熱保溫措施,強化零點偏移及全幅偏移測試程序、測試查核程序、校正標準氣體與校正器材及公式等相關規範內容,並給予過渡期限。

八、為強化整體管理制度,新增部分行政管制納入處罰,俾利公私場所落實執行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監測及連線作業。

環保署表示,為持續提升CEMS監測數據品質與強化相關查核管制措施,本次主要就前述可立即採行且具各界共識之管制內容進行第1階段修正,後續將儘速完成第2階段修正內容包括:提高每季有效監測時數百分率、新增監測數據狀態代碼與每分鐘原始數據傳輸頻率、修正數據計算原則與連線傳輸格式等項目,因前述修正內容將涉及公私場所需汰換監測設施或連線設施,以及相關系統程式需重新修正送地方環保局審查確認,將持續完成最後檢討修正,使公私場所可完整性評估相關設施汰換作業及完成系統程式修正作業,俾利再次強化整體CEMS監測及連線管制量能。

有關本次修正發布相關資料請參閱環保署新聞專區下載附加檔案(https://enews.epa.gov.tw/enews/fact_index.asp),或至行政院公報資訊網(網址:https://gazette.nat.gov.tw/egFront/index.do)下載參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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