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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中央集權難治空污」一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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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氣空氣
104-11-20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法規會]

針對貴報時論廣場「中央集權難治空污」一文,本署基於環保主責單位,有必要進行澄清說明:

根據環保署2012至2014年空氣品質監測報告顯示,中南部(台中、彰化、南投、雲林、嘉義、台南、高雄、屏東等縣市)PSI>100不良日數平均值比例介於 1.2至2.4 %,並非該文中所指高達74%。空氣品質隨著主客觀條件因素,顯示的數據難免浮動,但民眾並非呼吸不到好空氣。

該學者投書認為凡牽涉環境保護層面之政策事務,是應交由地方政府辦理的自治事項,中央機關應尊重且不得高度介入。本署尊重自治法規,然地方自治事項於憲法第111條已有明定,對於未列舉分權事項,其事務有全國一致之性質者屬於中央。

空氣污染物及二氧化碳等溫室氣體具跨區域及流通性質,非僅涉及特定或局部地方區域問題,本署本於施政職責推動改善、減量等政策與措施,應具國家高度與層級、協助進行跨縣市整合,這從現行環保法律包括「空氣污染防制法」及今年7月1日公布施行的「溫室氣體減量及管理法」規定可窺見。

氣候變遷、環境保護和減碳問題,是國際社會共同要面對的議題,有其政策作為的高度和統合必要性,不能僅從國內中央與地方權限進行解讀。空污問題因中央統籌管理而被認為是中央集權難治空污,論述未免失之偏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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