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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制粉塵逸散污染 環保機關持續稽查管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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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氣空氣
108-02-11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空保處]

有關媒體報導臺中港區違法卸水泥,逸散強鹼粉塵,造成空污黑洞一事,經查水泥粉塵污染的發生原因是負責裝卸進口水泥的業者未依規定採行空氣污染防制設施所致,臺中市環保局已在今(108)年1月份對該裝卸業者依法處分,並持續對港區業者加強稽查處分工作。

環保署表示,為避免粉塵逸散,影響空氣品質,已於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2條第1項規定,各級防制區不得有逸散粉塵的空氣污染行為,違規者依同法第67條規定處分行為人;另依「固定污染源逸散性粒狀污染物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規定,公私場所從事易致粒狀污染物逸散之裝卸、輸送、車輛運輸、堆置或製程操作,以及道路及裸露地等污染源應採行的空氣污染防制設施,違規者依同法第62條規定處分。

環保署也在去(107)年8月1日修正公布空氣污染防制法,大幅提高對於污染行為的罰則,從罰鍰上限100萬元提高5倍至500萬元;對於未依規定採行防制設施者,罰鍰上限從100萬元提高20倍至2,000萬元。此外,環保署過去曾在98年起辦理商港、疏濬工程、工業區道路、鋼鐵廠等空氣污染防制成效評鑑工作,並編撰港區、砂石等粉塵作業空氣污染防制標準作業模式供業者參考,且每年派員進行複查,針對業者的污染防制缺失,請地方環保局依法處分,並督導改善。

環保署呼籲包括各港區在內的相關業者應依規定採行空氣污染防制設施,避免粉塵逸散,影響空氣品質及民眾健康;也希望港區、工業區等管理機關單位加強對於業者的管理工作,督促業者改善,環保機關會持續加強粉塵逸散的稽查管制工作,對於違規者依法開罰,希望業者落實污染防制工作,不要心存僥倖,以免受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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