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誠實申報繳費,善盡回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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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棄物管理
101-09-07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回收基管會]

依據廢棄物清理法第15條及第16條的規定,經環保署公告指定應回收的物品及容器,由其製造及輸入業者(以下簡稱責任業者)負擔回收清除處理的責任。責任業者除了要向環保署辦理登記外,每個單數月30日以前,也要依規定向環保署申報前兩個月的營業量及進口量,並且依照公告的費率,繳納回收清除處理費,作為資源回收管理基金,用以推動應回收物品及容器的資源回收相關作業。

環保署表示,資源回收早已經成為全民運動,為了確保資源回收管理基金得以穩定運作,讓我國的資源回收工作持續進步,規劃執行責任業者查核輔導作業,是該署必要的重點工作之一。該署每年都以公開招標方式,評選優秀專業會計師團隊,協助執行查核作業。由歷年來的查核結果發現,仍有部分業者會有短漏申報繳費的情形。分析主要原因多屬不諳法規、因疏忽造成申報錯誤、計費重量申報誤差等。然而,令人遺憾地,查核結果也發現有少數不肖業者有蓄意短漏情形。

環保署指出,該署委託專業會計師團隊執行責任業者查核作業,主要有兩項目的:第一個目的是為了要查察不法短漏的業者,要求依法落實申報繳費責任,追繳應繳金額,以穩定資源回收管理基金收入來源;第二個目的是透過現場查核作業,由查核人員輔導業者正確的申報繳費方式,降低業者因申報錯誤而誤觸法規受罰的風險,同時也讓業者了解資源回收管理基金徵收及相關運作情形。因此,當責任業者接獲環保署發函通知,應備妥帳籍憑證,接受查核時,無需感到驚慌和疑惑,僅需依公文書所載日期,備妥營業(進口)量相關帳籍憑證,環保署委託的會計師團隊人員,將會主動與受查業者連繫,預先輔導備帳受查作業,並約定確切查核輔導日期。

環保署再一次呼籲,為了維護我們的環境,也為了讓各項公告應回收的物品及容器都能被妥善回收、處理及再利用,責任業者應該誠實地按期申報營業(進口)量並繳納回收清除處理費,除了善盡法定責任及義務,也能避免違法受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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