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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保署預告「廢(污)水處理專責單位或人員設置及管理辦法」及「廢(污)水處理專責人員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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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質保護
105-02-23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水保處]

環保署105年2月22日預告「廢(污)水處理專責單位或人員設置及管理辦法」及「廢(污)水處理專責人員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以規範廢(污)水處理專責單位或人員應盡之責任。另為督促廢(污)水處理專責單位或人員確實執行水污染防治業務及操作廢(污)水處理設施,對於廢(污)水處理專責單位或人員未盡其責任時,將處以行政罰鍰,以強化廢(污)水處理專責單位或人員管理。

環保署表示,「廢(污)水處理專責單位或人員設置及管理辦法」係依水污染防治法第21條第2項規定訂定,共計18條,主要重點為規範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設置專責單位或人員之規模與條件、專責人員專職、業務責任及因故無法執行業務、異動或離職之代理等規定。

因應水污染防治法104年2月4日修正公布,對於廢(污)水處理專責人員違反本法第21條第2項所定辦法者,應依水污染防治法第48條第4項規定,處新臺幣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鍰。為使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裁處罰鍰符合比例原則,訂定「廢(污)水處理專責人員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以下簡稱本裁罰準則),共計6條;明定廢(污)水處理專責人員違反屬數違規行為時,應依本裁罰準則附表所列情事分別處罰;計算罰鍰時,若逾水污染防治法第48條第4項規定之法定罰鍰額最高額新臺幣10萬元時,以該最高額新臺幣10萬元裁處之;不足新臺幣1萬元時,以新臺幣1萬元裁處之。

環保署強調,經由本次2個法令的訂定,可提升事業、廢(污)水處理專責單位及人員,使其執行水污染防治法業務更加落實,操作廢(污)水處理設施亦會更加用心,有助於環境水體保護,促使水體水質日益潔淨,提供民眾舒適的水岸環境。

環保署表示,本次預告相關資料詳細內容請參閱環保署新聞專區下載檔案(https://enews.epa.gov.tw/enews/fact_index.aspx)或於預告日起3日後詳載於該署網站(http://ivy5.epa.gov.tw/epalaw/index.aspx)「法規命令草案預告區」網頁。歡迎各界提供意見或修正建議給該署作為修法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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