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鼓勵水性製程及強化揮發性有機物管制 修正發布「膠帶製造業揮發性有機物空氣污染管制及排放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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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氣空氣
111-06-22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空保處]

鑑於揮發性有機物為臭氧與細懸浮微粒的前驅物,且為異味污染的主因之一,部分揮發性有機物亦為有害空氣污染物,長期暴露會對人體健康造成影響,為鼓勵膠帶業採用水性製程及強化整體揮發性有機物管制,環保署於111年6月22日修正發布「膠帶製造業揮發性有機物空氣污染管制及排放標準」(以下簡稱本標準),並自111年7月1日施行,預估1年可減少排放揮發性有機物523公噸,相當於減少1座煉油廠揮發性有機物平均排放量(821公噸)之6成。

本標準以鼓勵源頭減量、加強集氣收集與加嚴排放標準為修正之三大重點,包括:一、增訂膠帶業者採用水性或無溶劑製程者,檢具佐證資料由地方主管機關認可後排除納管外,為更加明確管制揮發性有機物用量,納入原(物)料之揮發性有機物成分含量為管制門檻之考量,業者如揮發性有機物原(物)料年用量低於25公噸亦排除管制;二、統一集氣設施規範並加強廢氣之有效收集,另規範儲槽儲存之原(物)料屬列舉之種類,應裝設密閉集氣設施連通至污染防制設備處理;三、加嚴防制設備之處理效率及單一排放管道排放量,以強化揮發性有機物之排放管制。

環保署強調,本標準除直接排除納管水性及無溶劑製程外,因應集氣設施及排放標準加嚴,亦給予既存製程適當之緩衝改善期限,期藉由本次修法強化揮發性有機物管制,達成產業發展之平衡共利目標。

有關本次修正發布相關資料請參閱環保署新聞專區下載附加檔案(https://enews.epa.gov.tw/enews/fact_index.asp),或至行政院公報資訊網(網址:https://gazette.nat.gov.tw/egFront/)下載參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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