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單

環境部新聞專區

溫室氣體效能標準獎勵正式上路

:::
國際環保與合作
106-03-15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管處]

「溫室氣體減量及管理法」(以下簡稱溫管法)通過以來,已為我國因應氣候變遷及溫室氣體管制成功奠定法制基礎,環保署為於總量管制前鼓勵事業進行溫室氣體減量,已先依溫管法第22條推動溫室氣體抵換專案獎勵機制,現則於今日發布「溫室氣體排放源符合效能標準獎勵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進一步擴大事業投入減量工作之獎勵誘因。

環保署表示,本辦法係肯定事業執行減緩措施之成效,並以核發獎勵額度作為誘因,辦法明定效能標準獎勵額度之適用對象、申請條件及額度用途等規定。另針對其獎勵基準,目前已規劃另依溫管法第17條逐步訂定不同行業別或製程別效能標準,初步優先推動工業及能源部門之排放源,並預計今(106)年中完成行業或製程別之溫室氣體效能標準草案內容,未來亦可擴展至運輸或住商部門,提供有意執行溫室氣體減緩措施事業優先減量之誘因機制。

本辦法條文內容可參閱該署新聞專區下載附加檔,或於環保署全球資訊網環保法規網頁(https://oaout.epa.gov.tw/law/)查詢,各界及民眾可逕自上網參閱。

附件、新聞小辭典

一、溫室氣體減量及管理法:104年7月1日經總統令公布施行,作為管制我國溫室氣體排放及實施氣候變遷調適策略之母法,落實環境正義,善盡共同保護地球環境之責任,確保國家未來永續發展,管制氣體包含二氧化碳(CO2)、甲烷(CH4)、氧化亞氮(N2O)、氫氟碳化物(HFCs)、全氟碳化物(PFCs)、六氟化硫(SF6)、三氟化氮(NF3) 之7種溫室氣體種類。

二、溫室氣體抵換專案:使用環保署認可之減量方法,實施減少溫室氣體排放量之行為,並符合104年12月31日公布之溫室氣體抵換專案管理辦法規定,進而取得減量額度(或稱碳權)之專案。

三、溫室氣體效能標準:事業執行減緩措施符合環保署公告之效能標準者,得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效能標準獎勵額度,其所減少之一公噸二氧化碳可取得一減量額度。

回到上一頁

看了這則新聞的人也看了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