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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保署會銜交通部發布修正毒性化學物質災害事故應變車輛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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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物管理及環境衛生用
109-01-22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毒物及化學物質局]

環保署為依108116日修正公布之「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以下稱本法)第43條規定,配合修正「毒性化學物質災害事故應變車輛管理辦法」,名稱並修正為「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災害事故應變車輛管理辦法」,業於109122日會銜交通部修正發布。

環保署毒物及化學物質局表示,本草案除配合未來新增關注化學物質,將相關規定酌修外,並修正本辦法應變車輛之統稱、簡稱、車身顏色識別,並調整本辦法相關條次,以及參採實務執行上之精進作法等,酌修若干規定。

有關本次修正發布相關資料請參閱附加檔案,或於公告日起3日後至環保主管法規網站https://oaout.epa.gov.tw/law/),以及行政院公報網站http://gazette.nat.gov.tw/egFront/index.do)下載參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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