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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氣污染防制費取消滯納金加徵利息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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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氣空氣
106-04-21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空保處]

環保署依據司法院大法官於106年2月24日作出之決議,發布空氣污染防制費取消滯納金加徵利息之解釋令,以保障人民財產權。

依稅捐稽徵法規定「逾期繳納稅捐應加徵滯納金者,每逾2日按滯納數額加徵1%滯納金」是督促國人於法定期限內履行繳稅義務手段,未違反憲法保障財產權和比例原則規定,但滯納金兼具遲延利息性質,如再加徵利息,是重複計算、不符憲法比例原則,屬違憲一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於106年2月24日作出解釋令。

環保署表示,空氣污染防制法第55條第2項規定與前項稅捐稽徵法規範方式一致,為保障人民財產權之意旨,除已著手修正該法之相關規定,亦於106年4月21日先行發布解釋令,通令各級主管機關自解釋公布後,遇有加徵滯納金以追繳空氣污染防制費者,就滯納金部分不得加計利息。雖然空氣污染防制費取消滯納金加徵利息之規定,仍再次提醒各公私場所,申繳空氣污染防制費為應履行法定義務,為避免產生追繳滯納金及相關處分之情事,建議仍應於規定期限內完成申繳作業為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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