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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保署第2次預告修正「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連續自動監測設施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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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氣空氣
107-08-20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空保處]

為強化工廠煙囪連續自動監測設施之查核管制措施,提升監測數據之可靠度及品質,落實整體管制一致性,並減少刻意規避法規之情事發生,環保署已於106年7月10日預告修正「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連續自動監測設施管理辦法」,並於106年9月20、26及27日召開4場次研商公聽會,經廣泛收集各界意見,再次修正草案內容,環保署歡迎各界提供意見。

本次修正重點如下:

一、 管制公私場所不能隨意進行系統程式更動,規範應上傳監測數據擷取及處理系統程式(DAHS)相關程式進行封存,以利於主管機關稽查時直接比對。

二、 增訂監測數據紀錄值之資料辨識碼註記管制規定,新增起火、停車、歲修、停工與維護等期間之資料辨識代碼及註記順序規定,並規範公私場所應於製程歲修、停工前一個月提送相關計畫書至地方環保局備查。

三、 增訂監測數據紀錄值之資料辨識碼註記應與操作事實相符,且公私場所不得任意切換資料辨識碼之規定。

四、 修正原監測設施之設置及連線文件提報方式,改以網路傳輸電子化方式提報,並將原始數據、監測數據紀錄值及例行校正紀錄等資料文件保存時間提高至6年,且以電子化格式保存。

五、 修正原每季有效監測時數百分率之計算公式,並分階段要求每季有效監測時數百分率從85%提高至95%以上,並要求公私場所全時監測,使主管機關完整掌握公私場所污染排放情形。

六、 新增傳輸每分鐘原始數據及規範15分鐘監測記錄值之計算規定,修正數據替代計算規定,並增訂監測設施訊號平行比對誤差百分比平均值及非甲烷碳氫化合物吸附效率之性能規格,強化標準氣體及校正器材之品保品管規範,提升監測數據之準確度。

七、 新增廢氣燃燒塔監測設施規定,使公私場所落實執行監控作業,完備整體管理制度。

有關本次預告相關資料請參閱環保署新聞專區下載附加檔案(https://enews.epa.gov.tw/enews/fact_index.asp),或於預告日起3日後至行政院公報資訊網(網址:http://gazette.nat.gov.tw/egFront/index.jsp)下載,歡迎各界提供意見或修正建議給環保署作為修法參考(Email: yueshih.chen@epa.gov.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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