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單

環境部新聞專區

回應詹順貴律師及林三加律師在中國時報的論述

:::
環境影響評估
99-08-13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綜計處 ]

中國時報A4版引用詹順貴律師及林三加律師的論述,指責環保署署長沈世宏在今年一月不接受法院裁定讓中科三、四期都進入二階環評,以及在報章刊登聲明,說明中科三期結論被撤銷是「無效用」、「破壞環評體制」等,是此二位律師爭訟勝訴的主因。其實二位爭訟律師中,一位是做過環評委員的律師,對於環評法及環評作業實務非常清楚,刻意陳述如此扭曲事實的話來鼓動大眾誤解環保署,實在是言論自由的民主社會最該接受譴責的人。

環保署署長沈世宏表示,開發案是否應進入二階環評,是環評委員會委員以專業審查後的集合決定,他不會去干預委員個人的獨立審查空間。詹律師把環保署長沈世宏與環評委員會,畫上等號就是一種故意的誤導。

中科三期發環評訴訟案99年1月21日定讞,撤銷原環評審查結論後,依判決意旨必須再進行環評審查重做結論。中科管理局於99年3月12日補送資料,環保署即進行初審會。林三加律師等一再入場以程序發言阻撓議事進行,經本署改以闢室旁聽及只接受書面意見方式,排除抗議人士入場阻撓,才有辦法在5月17日的第三次初審會進行討論。會中並決定由爭議各方推薦專家的透明參與方式,於今年7月5日召開專家會議,審查中科管理局重新提出的健康風險評估報告。抗議人士卻以環保署審查會排除旁聽,是黑箱作業相譏,而且在環評委員會的審查,還沒有到討論進入是否進入二階環評的階段,詹順貴律師就在今日中國時報報導中先說,是沈署長不讓中科三期進入二階,並把官司勝訴歸因於此,實在有夠扭曲事實的了。

沈世宏署長表示:研判此次聲請暫定狀態的假處分會勝訴的因素,包括律師及一些法律人錯誤地主張本署應依環評法第14條及22條,命中科三期停工,並刻意忽略行政程序法第117條,賦予國科會的裁量權,在法院撤銷環評結論後,國科會已做成中科三期信賴利益大於撤銷許可後欲維持的公益(已掌握的健康風險評估結果,對附近居民健康無長期不良影響),屬於開發許可「不得」撤銷情形的決定。環保署署長在三月間立法院的答詢及在報紙刊登的聲明,都清楚的指出行政程序法在本案的作用。但這些律師及法律人的錯誤主張及刻意的忽略行政程序法,仍然誤導了法官,做成停止開發的假處分裁定。

政府尊重法院的判決,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根據行政訴訟法第298條第2項所做假處分的裁定,環保署已依據裁定主文內容,於7日內命中科管理局應於重新通過環境影響評估審查前,停止實施開發行為。中科管理局接獲函文後,即停止中科三期的公共工程。國科會及環保署均已執行法院的判決,並無不尊重法院裁定的情事。

中科三期的開發是經過環保署完成環境影響說明書的審查,經國科會發給合法的開發許可案,後來經最高行政法院判決撤銷原環評結論,使得原發給許可變成違法許可,但此違法並非違反環評法第14條規定程序所生「自始、當然、絕對無效」的違法狀態,故不在環保署管轄範圍,須由國科會依行政程序法第117條來處理。

兩位律師策略上一直避談行政程序法,並藉中科三期違反環評法第14條規定的錯誤主張,要求環保署下令中科廠商停工,來誤導大眾視聽。希望形成環保署拒絕下令工,加強環保署壞透了的大眾媒體錯誤印象,更希望造成環保署負擔中科三期廠商友達因此停工後,要求國賠的後果。

其實中科三期興建中及營運中的民間廠商,因有符合行政程序法第117條規定「不得」撤銷許可的適用,自不得由國科會逕予命令停止營運或興建,法院的裁定主文亦未要求國科會下此命令。法院如認為其裁定及於民間廠商,自會再令廠商停工;廠商如不停工,法院亦得依據行政訴訟法強制執行停工。這也就是環保署曾表示法院的判決要自己負責的意思所在。

回到上一頁

看了這則新聞的人也看了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