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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保署說明碳費徵收規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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氣候變遷
110-11-20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氣候變遷辦公室]

為因應氣候變遷,環保署已於本(110)年10月21日辦理修正「溫室氣體減量及管理法」為「氣候變遷因應法」之預告作業,除納入2050年淨零排放目標外,並規劃徵收碳費,專款專用於減碳工作之推動。依據目前預告修正草案第26條規定,碳費將分階段按其溫室氣體排放量徵收,而溫室氣體排放量之計算將涵蓋直接與間接排放量。為促使節約能源及兼具公平原則,亦即事業使用電力所造成間接排放部分,需由事業自己負責,不轉由發電廠承擔。換言之,用電量愈高者所需繳交碳費愈多。

環保署表示,目前已要求發電業和大型製造業每年8月底前盤查登錄其前一年溫室氣體排放量,包括其生產過程使用燃料、原物料之直接排放量與使用電力之間接排放量都有掌握,未來徵收碳費時,是向排放源依其直接與間接排放量徵收,徵收內容及徵收方式將由環保署規劃,徵收作業也將由環保署辦理。在前述依排放量徵收之原則下,尚無報章媒體報導將透過電費帳單收取之規劃。

環保署表示,目前溫管法修正草案預告作業持續進行中,參考過去各種徵收經驗,碳費制度需要考量多重因素:徵收對象公平性、減量效果、產業競爭力、大眾所得及消費影響、就業需求等。在實際運作方面,也需將「分階段徵收」、「差別費率」及「減量抵減」等機制逐一盤點。環保署將再進一步與各界深入討論,凝聚共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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