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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保署發布修正環境用藥許可證申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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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物管理及環境衛生用
107-03-07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毒物及化學物質局]

環保署發布修正「環境用藥許可證申請核發作業準則」,主要修正內容為務實管理,以審查流程為主軸,依申請、審查、核發、免許可、不予許可等先後順序,調整法規架構及條次,並延長環境衛生用藥原體之產品有效期限、人用化學忌避劑(防蚊液)納入管理規定。

環保署表示,本次修正新增將人用化學忌避劑納入管理,而作為環境防蟲、防鼠或誘引用途而不具殺蟲作用之天然物質產品,申請人應檢具相關文件、資料供中央主管機關審核通過後,始免申請許可證。另環境衛生用藥原體多屬高濃度、穩定性高且限由環境用藥製造業使用,故將其產品有效期限修正為5年。

有關本次修正發布相關資料請參閱環保署新聞專區下載附加檔案(https://enews.epa.gov.tw/enews/fact_index.asp),或於公告日至行政院公報網站(http://gazette.nat.gov.tw/egFront/index.jsp)下載參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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