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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保署預告修正高屏總量管制計畫暨相關管制規定積極改善區域空氣品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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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氣空氣
107-03-09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空保處]

環保署為持續改善高屏地區空氣品質,本次參考各界於高屏總量管制計畫施行期間所提意見,連同「既存固定污染源污染物排放量認可準則」及「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削減量差額認可保留抵換及交易辦法」等兩項行政管制規定,一併進行檢討修正,藉以具體落實公私場所之空氣污染物排放量實質減量。

環保署自104年6月30日訂定「高屏地區空氣污染物總量管制計畫」(以下簡稱高屏總量管制計畫)迄今,預計高屏地區內之既存固定污染源皆應依本計畫規範削減污染物排放量,然外界質疑既存固定污染源認可排放量過高,縱訂定相關減量目標,仍無法達到實質之減量效果。

環保署說明,本次高屏總量管制計畫修正內容,將自107年7月1日開始實施,針對第一期程受管制對象約607家公私場所既存之固定污染源,透過重新認可排放量及指定實質削減目標程序,規範其皆應符合最佳可行控制技術所訂各項技術減量基準,相較105年實際排放量,各管制空氣污染物預估可再削減約9~21%之實際污染排放量,對於削減公私場所排放量有立竿見影之效。其他包括總量管制區內認可排放量之認可程序、削減量差額認可、保留抵換及交易等運作程序之基本架構與規範,都將予以修正以臻明確。

本次預告相關資料請參閱環保署新聞專區下載附加檔案(https://enews.epa.gov.tw/enews/fact_ index.asp),或於預告日起3日後至行政院公報資訊網(https://gazette.nat.gov.tw/egFront/index.jsp)下載,對於草案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歡迎於本草案公布之次日起60日內陳述意見 (Email: chho@epa.gov.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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