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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保署預告「水泥業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修正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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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氣空氣
110-07-27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空保處]

環保署為減少大型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排放、鼓勵公私場所提升空氣污染防制設備效能以維護空氣品質、推動資源循環與環境友善共榮政策,預告「水泥業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以下簡稱本標準)修正草案。

環保署表示,鑑於以水泥業作為資源循環中心為國際趨勢,因應製程燃(原)料多元化及防制技術提升,近年來國際間陸續修正水泥業之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我國現逐步推動資源循環政策,水泥業亦屬國內大型固定污染源,且本標準自92年後未曾修正,參考國外管制現況與國內水泥業實際排放情形,確有檢討修正本標準之必要性。本次預告修正重點包括,加嚴氮氧化物及粒狀污染物物之排放標準值、新增規範硫氧化物之排放標準值,並同時因應本標準修正後給予既存業者合理緩衝期限,規劃氮氧化物排放標準分階段實施,規範其氮氧化物排放濃度應於113年起符合300ppm、115年起符合220ppm,加嚴後之排放標準與國際相當,藉由本次修法來促使產業更新或提升防制設備效能,在確保維護空氣品質前提,穩健推動循環經濟。另本署將持續檢討水泥業之氟化物及重金屬汞排放標準加嚴管制,以減少有害空氣污染物排放及長程傳輸衍生之環境污染。

有關本次預告相關資料請參閱環保署新聞專區下載附加檔案(https://enews.epa.gov.tw/enews/),或於預告日起3日後至行政院公報資訊網(網址:https://gazette.nat.gov.tw/egFront/)下載,歡迎各界於刊登公告次日起60日內提供意見或修正建議給環保署作為修法參考(Email: xinjie.yin@epa.gov.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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