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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保署修正發布「水污染防治各項許可申請收費標準」第2條、第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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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質保護
107-12-22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水保處]

環保署於107年12月22日修正發布「水污染防治各項許可申請收費標準」第2條、第3條,本次修正主要係刪除污水注入地下水體應收取之費額,並明確合理及調整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審查費用。

環保署表示,水污染防治法於107年6月13日修正公布,已刪除污水取得許可得注入地下水體之規定,另「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及許可申請審查管理辦法」於107年6月19日修正發布,明定許可分三級對象管理、辦理許可證(文件)展延涉及變更者應併同辦理、納管事業應申請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一般對象(二)及簡要對象申請簡易排放許可文件等規定,爰修正本標準,修正重點如下:

一、刪除污水經處理後注入地下水體許可證應收取之審查費額;併同刪除注入地下水體許可證提出申請之審查費計費方式。

二、明確納管事業申請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登記時,應收取之審查費以及許可證(文件)展延併同變更辦理時,審查費依高者計費。

有關本次修正發布相關資料請參閱環保署新聞專區下載附加檔案(https://enews.epa.gov.tw/enews/fact_index.asp),或於發布日起3日後至行政院公報資訊網(網址:https://gazette.nat.gov.tw/egFront/)下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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