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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交通工具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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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氣空氣
102-10-23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空保處 ]

加嚴車輛廢氣排放標準來改善空氣品質及維護國民健康,是環保署責無旁貸的職責,有鑑於歐盟已於今年3月發布新的機車污染排放標準,為促進國內機車產業技術與世界同步發展,及與國際車輛排氣法規趨勢做調和,參考該標準,環保署已完成研議我國機車廢氣排放第六期及第七期標準,將分別自民國106年及110年施行,以進一步改善機車廢氣污染排放情形。

環保署表示,本次訂定的機車第六期及第七期廢氣排放標準,其各項污染物標準值、測試方法、耐久里程及車上診斷系統(On Board Diagnostics,簡稱OBD)等相關規定,均比照歐盟發布的標準,並考量國內車廠生產準備及研發驗證所需時間,實施日期均較歐盟晚1年。另配合國內需求,上年度全年新車國內銷售量達1萬輛以上之製造廠或進口商,當年度須生產或進口惰轉熄火(idle-stop)功能機車或複合動力電動機車或電動機車等,須達該廠商當年度機車內銷總引擎族數量之20%(六期)及50%(七期)以上。

環保署強調,國內機車數量龐大,是國人最常使用的交通工具,亦是空氣污染的主要來源之一,因此除實施機車排氣定期檢驗、進行路邊攔檢及鼓勵淘汰老舊機車等管制措施外,逐期加嚴新車廢氣排放標準有其必要性。另有鑑於自106年起機車新車均備有車上診斷系統,可提醒民眾車輛應進行維修保養,環保署將研議以之取代定期檢驗之執行,希望民眾一起來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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