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溫室氣體減量排放管理非屬地方自治事項 地方徵收碳費尚無法律授權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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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氣空氣
100-08-31 []

溫室氣體減量排放管理非屬地方自治事項,且無法律授權徵收碳費依據,環保署函復雲林縣政府不予核定所報之「雲林縣碳費徵收自治條例」。

二氧化碳等溫室氣體具跨區域及流通性質,其所造成之溫室效應、全球暖化與氣候變遷是全球二氧化碳人為排放源累積造成,屬跨越國境的全球性環境議題,非屬區域性或局部的地方環境污染問題。此外,聯合國氣候變化綱要公約第3條所訂定之公約原則特別提及,各國因應氣候變遷的政策與措施應考量成本有效性,確保以最低成本達成全球效益;同時,所推動的政策與措施,應整合於國家發展計畫中。若由地方政府徵收碳費,其徵收範圍僅及於其轄區,並非以國家整體因應氣候公約的角度思考,自然無法達成前述公約原則要求。

有關地方政府徵收二氧化碳相關稅課,前已有財政部函復不予備查之「花蓮縣碳稅徵收自治條例」及「雲林縣節能減碳特別稅徵收自治條例」等前例,另大法官解釋文亦認為徵收環境費等特別公課應有法律明確授權,方能據以徵收。

徵收二氧化碳相關稅費之環境特別公課,應自國家整體考量及進行國際比較後,於國際、國內公平性與環境正義前提下,兼顧地球保護、國家經濟發展及產業國際競爭力,據以採取適當作為,故係屬全國一致性事務;依憲法規定,尚非得以自治法規定之。經會商內政部、財政部、法務部等有關機關後,因溫室氣體減量排放管理非屬地方自治事項,且無法律授權徵收碳費依據,故該署明確函復雲林縣政府不予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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