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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年起禁止適燃性廢棄物及廚餘等進入公有掩埋場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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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10-16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廢管處 ]

部分公有衛生掩埋場常為民眾抗爭之對象,其主要原因大多為管理單位未能妥善營運管理,有鑑於此,環保署於日前函頒「公有廢棄物掩埋場管理規範」,明定自96年1月1日起實施,屆時除離島及偏遠地區外,凡是適燃性廢棄物及資源物將不准進入公有衛生掩埋場掩埋處理,以強化公有掩埋場營運管理,除增加資源永續利用並延長掩埋場之使用年限。

環保署表示,依據該署統計95年1至7月垃圾以焚化處理者占清運量的比率為80.61%,以掩埋處理者占19.28%,鑑於世界各國零廢棄的政策,多以減少使用掩埋場為目標,故行政院於92年12月核定「垃圾處理方案之檢討與展望」之「垃圾零廢棄」政策目標,已訂定在96年以後,除偏遠地區外,垃圾將不再進入掩埋場掩埋處理。

環保署強調,為達成此目標,該署已多次邀集地方環保機關研商,針對執行過程可能發生的問題,檢討修正「公有廢棄物掩埋場管理規範」內容並明定自96年1月1日起除天然災害等不可抗力因素外,公有掩埋場將不得掩埋處理適燃性廢棄物、資源物、廚餘、有害廢棄物及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廢棄物。此外,公有掩埋場受託處理一般事業廢棄物者,也須符合該規範之規定。

環保署進一步說明,鑑於全國各地之交通、垃圾清理設施等條件並不一致,如均適用相同的規範,則對於偏遠地區及離島地區恐無法配合處理,因此,該規範另規定偏遠地區如須用掩埋方式處理適燃性廢棄物時,必須由地方環保局於95年10月31日前檢具偏遠地區垃圾處理計畫書送經該署核定後,才可進場掩埋處理。

環保署亦表示,為因應「公有廢棄物掩埋場管理規範」自96年1月1日起實施,對於無焚化廠或焚化廠尚未完工運轉之縣市廢棄物處理,該署已督促相關縣市及早規劃跨區合作處理;同時也要求縣市環保局提報偏遠地區垃圾處理計畫書時,須詳述緣由、困難及解決對策,同時規劃該地區之未來垃圾處理計畫,承諾何時可不再將適燃性廢棄物送掩埋場掩埋處理。而對於目前事業單位將適燃性廢棄物委託執行機關以掩埋方式處理者,環保署提醒這類事業單位應及早因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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