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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建築物或土地定著物之冷氣機滴水為污染環境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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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03-17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廢管處 ]

環保署已公告建築物或土地定著物的冷氣機,其冷凝水或冷卻水未經適當管道排除或予以防治,致直接或間接滴落他人土地或定著物,經稽查人員勸導改善,七日內仍未完成改善者為污染環境行為,並自本(九十三)年六月一日起實施。

以往窗型或分離式冷氣機的冷凝水未安裝排水管或排水管設置不良、大廈之中央空調冷氣機的冷卻水塔未有適當阻隔,水滴滴落他人土地或定著物造成民眾陳情案件不斷,為改善該污染環境情事,環保署於九十二年十二月間邀集地方環保單位開會研商由中央公告為污染環境行為的可行性,各縣市認為因都會區和鄉村之認定標準不同,建議由環保署依據廢棄物清理法第二十七條第十一款規定統一公告。

為了能於今(九十三)年夏季即時管制,環保署已於九十三年三月十七日將建築物或土地定著物的冷氣機,其冷凝水或冷卻水未經適當管道排除或予以防治,致直接或間接滴落他人土地或定著物,經稽查人員勸導改善,七日內仍未完成改善者公告為污染環境行為,並自九十三年六月一日起實施,違規者將可依廢棄物清理法處新台幣一千二百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罰鍰。

環保署表示,為加強民眾了解該公告的內容,除已請地方環保單位辦理宣導工作外,亦呼籲民眾加強檢視保養自己冷氣機的冷凝水排除系統,如更換排水管或加長排水管至排水溝等,亦請大廈管理單位對於冷氣機的冷卻水塔設置適當的阻隔設施,不要造成冷氣機滴水情事,共同維護環境整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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