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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行第3期機動車輛噪音管制標準,我國新車型車輛噪音顯著降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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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01-24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空保處 ]

為有效管制我國機動車輛噪音,本署自94年7月1日起施行第3期機動車輛噪音管制標準,採用歐盟現行檢測方法及加嚴第3期管制標準,迄今雖僅半年,我國機動車輛之新車型車輛噪音已顯著降低,其中小客貨車、大客車及100 c.c.以上機車之加速噪音與大客車之原地噪音降低約1 ~ 6.6 dB(A),顯示第3期噪音管制標準施行,已達到預期加強車輛噪音管制之目的。

環保署表示,為配合機動車輛噪音國際法規調和趨勢,我國第3期機動車輛噪音管制標準於91年9月4日發布時,即採用歐盟現行檢測方法(ECE R51-02、ECE R41-03)。歐盟之檢測方法係為目前國際法規主流,也是較為嚴格之檢測程序,車輛以此檢測方法所得噪音檢測結果,普遍高於第2期管制標準之檢測方法所得結果。

此外,不同種類車輛之第3期加速噪音管制標準加嚴1〜 4dB(A);原地噪音管制標準加嚴3〜9dB(A),故各車輛製造廠商為因應較嚴格的檢測方法及加嚴之管制標準,必須於94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前約3年之緩衝期間,加強車輛噪音防制設備。

第3期管制標準施行迄今雖僅半年,我國機動車輛之新車型車輛噪音已顯著降低,顯示第3期機動車輛噪音管制標準施行,已達到環保署加強管制車輛噪音管制之目的。其成效如下:

1.100c.c.〜175c.c.機車加速噪音降低約6.6dB(A)。

2.175c.c.以上機車加速噪音降低約2.5dB(A)。

3.總重大於3.5公噸之大貨車加速噪音降低約1.2dB(A)。

4.小客車、小貨車加速噪音降低約1.1dB(A)。

5.總重大於3.5公噸之大貨車類原地噪音降低約1.5〜2.0 dB(A)。

環保署希望藉由第3期機動車輛噪音管制標準之施行,督促車輛業者研發及製造低噪音、更安靜之車輛,逐步改善交通環境音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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