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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中油天然氣海底管線工程未依環評因應對策妥善施工以保護藻礁,環保署裁罰3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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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影響評估
97-08-18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督察總隊 ]

台灣中油公司執行「台中至大潭天然氣海底管線新建計畫」,其位於桃園大潭之上岸段管線工程因有破壞珍貴藻礁地景之情形,經環保署依據環境影響評估法第18條第3項規定命該公司提出穿越藻礁之減輕破壞因應對策,並由該署審查核准在案。

依環境影響評估法,該公司應依該已核准之因應對策確實執行,以保護當地珍貴的藻礁生態。惟環保署於本(97)年6月間執行該計畫環境影響評估監督時,發現該公司未依減輕破壞因應對策所載,於漲滿潮期間使用噴水式(Water Jetting)方式進行抽砂降管之較不具破壞性的工法,而係於原4米管溝旁之挖方置放區以沙袋壘堆,鋪設鋼板組成工作通道直接利用機具以明挖方式降管,其施工動線及工法與因應對策內容不符,明顯違反環評法第18條第3項:「主管機關發現對環境造成不良影響時,應命開發單位限期提出因應對策,於經主管機關核准後,切實執行。」之規定,環保署除當場要求該公司改正外,並依環評法第23條第1項第2款規定,裁處該公司罰鍰新臺幣30萬元整。

環保署表示,已通過環境影響評估之開發行為,依法均需切實遵守審查結論及環評書件內容,該署決不允許開發單位存有僥倖心理,以為環評審查通過後即可忽視開發單位應盡的義務。為有效監督開發單位執行環評承諾及內容,經該署審查通過之案件均已建檔列管,本年度起該署更大幅增加環評監督人力及設備,並改進環評相關辦法,來提升環評個案監督頻率與審議合理性。該署籲請所有開發單位應善盡責任,認真執行對環境的承諾,除了維護企業良好形象外,更可避免違法受罰。

環保署長並要求環評主管單位綜計處檢討該署於本案及未來,未能及早發現其違規情形之監督機制及責任歸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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